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除,229,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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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陳玄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為聲請人繼承自被繼承人陳嘉賓,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10 年3 月4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8 月4 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網站公告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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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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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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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4│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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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5│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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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6│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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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7│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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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8│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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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49│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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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50│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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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51│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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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52│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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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91-NA-002853│股票│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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