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勞小,80,2022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80號
原 告 唐基誠
被 告 李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