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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55號
原 告 郭大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漢鎮、李連春、林寶蓮、郭爾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73萬5566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2萬77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1萬969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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