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4621,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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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2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曾令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伍萬柒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57,528元 111年6月28日 1.95% 自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3,551,769元 111年4月25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 1.68%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之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11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5之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111年6月8日 1.95% 003 848,083元 111年3月25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 1.68%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之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10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5之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111年6月8日 1.9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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