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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盧季妙(原名:盧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盧淑芬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2日止累計986,517元正未給付,(其中238,182元為本金, 748,3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4748號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182元 盧淑芬 自民國111年07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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