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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家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4753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 49,217元 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算。
2 新臺幣 6,540元 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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