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4754,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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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5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吳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4754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 16,77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0%計算。
2 新臺幣 67,218元 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算。
3 新臺幣 1,15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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