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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姍姍(原名:蔡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5119號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 70,156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2 新臺幣 24,264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5%計算。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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