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5140,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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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0號
債 權 人 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育助
債 務 人 張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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