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5339,2022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3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務 人 洪英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壹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