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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1號
債 權 人 林秉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琨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釋明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為何人所有並提出釋明文件;若非債權人所有,釋明得請求賠償之依據為何?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6月11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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