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復華律師即陳永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永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㈢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