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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96號
債 權 人 吳照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凌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莊凌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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