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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坤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7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133元 自民國96年9月29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33,382元 自民國96年10月27日起 至民國96年11月26日止 年息18.25% 自民國96年11月2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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