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6103,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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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柯妤炫(原名:柯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6103號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6,788元 自民國111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2 新臺幣 69,000元 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6,788元 自民國111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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