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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56號
債 權 人 陳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森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10年1月10日之依據。
三、表明債權人之送達址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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