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6159,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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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林俊寬律師即楊秋增即新民衣樂洗衣店之遺產管理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楊秋增即新民衣樂洗衣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伍拾柒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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