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6280,2022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8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景登律師即梁俊卿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余景登律師即梁俊卿之遺產管理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梁俊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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