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2393,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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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群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許群如之戶籍係設於高雄市新興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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