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2474,20220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債 權 人 善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淑惠即武財神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侯淑惠即武財神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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