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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順舜(原名:李秀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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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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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新台幣) │ │(年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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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2,170元 │96年4月18日至 │20%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2 │98,645元 │95年5月15日至 │19.71% │暨自96年5月15日起至 │
│ │ │104年8月31日止│ │100年2月8日止,按月 │
│ │ ├───────┼────┤以新台幣300元計算之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違約金。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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