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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榮春
債 務 人 張定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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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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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 │自民國95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157,915元 │月28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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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0,832元 │月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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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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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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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 │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832元 │月3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 │ │每次違約連續收│
│ │ │ │ │取以九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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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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