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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黃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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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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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 │自民國96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98,516元 │月3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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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 │自民國96年7 │至民國104年8│年息19.71% │
│ │16,606元 │月27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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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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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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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 │自民國96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個月當│
│ │16,606元 │月27日起 │ │月以新臺幣參佰│
│ │ │ │ │元,逾期第二個│
│ │ │ │ │月當月以新臺幣│
│ │ │ │ │肆佰元,逾期第│
│ │ │ │ │三個月當月以新│
│ │ │ │ │臺幣伍佰元計算│
│ │ │ │ │,每次違約連續│
│ │ │ │ │收取以三個月為│
│ │ │ │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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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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