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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邱馨萱
債 務 人 李足麗
債 務 人 邱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邱馨萱前就讀和春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李足麗、邱進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4,29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馨萱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足麗、邱進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足麗、邱│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144,29│進明、邱馨│月1日起 │ │ │
│ │5元 │萱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足麗、邱│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4,29│進明、邱馨│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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