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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粘婉婷
債 務 人 粘朝欽
債 務 人 温小妳
一、債務人粘婉婷、粘朝欽、温小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緣債務人粘婉婷於民國97年12月至100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粘朝欽、温小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4,58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粘婉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粘朝欽、温小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3、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4、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粘婉婷、粘│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74585 │朝欽、温小│0月1日起 │ │ │
│ │元 │妳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粘婉婷、粘│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585 │朝欽、温小│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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