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雅汶
債 務 人 翁誠伭
一、債務人王雅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雅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翁誠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