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廖育如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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