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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趙彩雲(即賴鸞櫻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趙彩雲(即趙鸞櫻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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