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催,38,2022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莊仲華即幸安診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幸安診所為獨資或合夥設立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遞狀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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