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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王炳龍(即徐淑芬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王炳龍(即徐淑芬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同股票分配協議書上之印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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