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催,52,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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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邱炳榮(即邱進添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邱炳榮(即邱進添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次男)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補正次男之簽章)。

四、繼承人(次男)之印鑑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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