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執消債更,147,202304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
聲請人即債 傅志剛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蔣宜珊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勁良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瑞斌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 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中,關於「每期清償金額」該欄以下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記載之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爰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原裁定附表之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欄有誤而聲請更正,經查本件原裁定之附表中,每期清償金額欄以下之金額確有誤算之顯然錯誤,已命債務人重新計算後更正附表,故應以本裁定附表所載金額為正確,特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94,161 44 高雄銀行 88,062 41 華南商業銀行 409,804 191 永豐商業銀行 691,518 324 元大商業銀行 884,649 41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197,949 559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2,871 13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6,069 35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0,864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8,962 51 合 計 3,854,909 1,800 總清償金額:129,600元,清償成數3.36%。
因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計算有誤,爰依下開計算式職權修正如附表所示金額。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 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