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
聲請人即債 傅志剛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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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蔣宜珊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勁良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瑞斌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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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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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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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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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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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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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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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 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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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中,關於「每期清償金額」該欄以下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記載之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爰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原裁定附表之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欄有誤而聲請更正,經查本件原裁定之附表中,每期清償金額欄以下之金額確有誤算之顯然錯誤,已命債務人重新計算後更正附表,故應以本裁定附表所載金額為正確,特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94,161 44 高雄銀行 88,062 41 華南商業銀行 409,804 191 永豐商業銀行 691,518 324 元大商業銀行 884,649 41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197,949 559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2,871 13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6,069 35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0,864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8,962 51 合 計 3,854,909 1,800 總清償金額:129,600元,清償成數3.36%。
因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計算有誤,爰依下開計算式職權修正如附表所示金額。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 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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