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執消債清,149,20240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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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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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聲 請 人之
代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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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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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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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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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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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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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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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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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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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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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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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高雄市大樹區水寮段766、767、768、769、770、809、816、817、818地號土地(下合稱大樹區9筆土地),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不動產登記謄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而經選任管理人變賣上開大樹區9筆土地,賣得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82,800元,與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32,031元、前於聲請清算程序預納之拍賣必要費用5,00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優先權人及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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