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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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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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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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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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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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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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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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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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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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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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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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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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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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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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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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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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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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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名下無登記財產,於全球及新光人壽保險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查於保誠人壽無有效保險契約,名下郵局及華南銀行存款合計不足千元,金額甚少,無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實益,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前開保險公司函文等在卷足憑。
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2年2月4日雄院國111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6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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