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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夏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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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駿民律師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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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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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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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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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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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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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喜福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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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鄧柏均
債 權 人 平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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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秋龍
債 權 人 邱素雲
黃俊鴻 住○○市○鎮區○○街00巷0號0樓 徐薇
英文聖彼德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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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81年出廠之機車一輛、存款新臺幣588元,查現於保誠人壽及富邦人壽無以要保人投保保險契約,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上開保險公司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
其中機車車齡已逾30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
而存款不滿千元,無分配之實益及必要。
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2年2月9日雄院國111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7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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