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3號
聲請人即債 曾蔡阿素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於民國111年6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現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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