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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鄭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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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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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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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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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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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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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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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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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36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前開民事裁定附卷可憑。
二、再查,本件就應屬於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之郵政壽險保單解約金新臺幣112,101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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