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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72632號
聲明異議人 許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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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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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彥甫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相對人扣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之退稅款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指略以:退稅款為預扣薪資之一部分,應發還異議人。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扣押聲明異議人於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之退稅款並扣得新台幣48,618元。
按依新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 、3 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是以債務人每月薪資於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即為債權人得聲請扣押之範圍。
本件聲明異議人之退稅款即不屬於每月酌留必要生活費用之部分,債權人自得聲請扣押。
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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