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執,83529,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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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835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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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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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方亭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於高雄民強郵局之結存金額為0元,無執行實益,另係投保於第三人潘紀宇即恆信商行,因該第三人址設屏東縣,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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