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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江國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廢止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相對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
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改列廢止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三、相對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謝明秋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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