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拍,201,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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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陳至貴


相 對 人 程擎天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3年11月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3,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3年8月8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貸契約暨收據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竹子腳 270 5,355 000000000分之4114 2 高雄 鳳山 竹子腳 272-5 3,920 10000分之55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0149 竹子腳段272-5地號 鋼筋混凝土 014層樓房 三層:89.16 合計:89.16 陽台:11.99 雨遮:0.80 全部 誠德街125號3樓 備註:共有部分:竹子腳段00000-000建號 10,090.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 2 10446 竹子腳段270地號 鋼筋混凝土 014層樓房 一層:184.94 合計:184.94 10000分之17 四維街140號 備註:共有部分:竹子腳段00000-000建號 12,833.4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9 3 10472 竹子腳段270地號 鋼筋混凝土 013層樓房 一層:184.94 合計:184.94 10000分之17 四維街146號 備註:共有部分:竹子腳段00000-000建號 12,833.4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9 4 10524 竹子腳段270地號 鋼筋混凝土 014層樓房 一層:82.92 合計:82.92 10000分之17 四維街122號 備註:共有部分:竹子腳段00000-000建號 12,833.4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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