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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478號
聲 請 人 侯秀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淑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金額新台幣160,000元與本票總額新台幣161,000元不符,如已償還部分金額,併釋明係何張本票)。
三、相對人吳淑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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