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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701號
聲 請 人 胡昱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良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
三、相對人陳良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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