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票,884,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林榮鋒


相 對 人 林大鈞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即提│票據號碼│
│    │              │                │            │示日          │        │
├──┼───────┼────────┼──────┼───────┼────┤
│001 │109年4月29日  │200,000元       │110年1月15日│110年1月15日  │NO765984│
├──┼───────┼────────┼──────┼───────┼────┤
│002 │109年4月29日  │200,000元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NO765986│
├──┼───────┼────────┼──────┼───────┼────┤
│003 │109年8月10日  │900,000元       │110年2月10日│110年2月10日  │NO765957│
├──┼───────┼────────┼──────┼───────┼────┤
│004 │109年4月29日  │200,000元       │110年3月5日 │110年3月5日   │NO765987│
├──┼───────┼────────┼──────┼───────┼────┤
│005 │109年9月25日  │800,000元       │110年3月25日│110年3月25日  │NO765960│
├──┼───────┼────────┼──────┼───────┼────┤
│006 │109年6月3日   │250,000元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5日   │NO765952│
├──┼───────┼────────┼──────┼───────┼────┤
│007 │109年5月15日  │200,000元       │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  │NO765989│
├──┼───────┼────────┼──────┼───────┼────┤
│008 │109年5月15日  │200,000元       │110年5月20日│110年5月20日  │NO765990│
├──┼───────┼────────┼──────┼───────┼────┤
│009 │109年5月15日  │200,000元       │110年6月20日│110年6月20日  │NO765991│
├──┼───────┼────────┼──────┼───────┼────┤
│010 │109年5月15日  │200,000元       │110年7月20日│110年7月20日  │NO765992│
├──┼───────┼────────┼──────┼───────┼────┤
│011 │109年5月15日  │200,000元       │110年8月20日│110年8月20日  │NO765993│
├──┼───────┼────────┼──────┼───────┼────┤
│012 │109年6月3日   │250,000元       │110年9月5日 │110年9月5日   │NO765953│
├──┼───────┼────────┼──────┼───────┼────┤
│013 │109年6月3日   │700,000元       │110年9月5日 │110年9月5日   │NO765954│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