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消債清,190,2023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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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楊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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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駿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語瑄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聲請前置協商成立,惟仍不得已毀諾。
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新光銀行請求前置協商成立,聲請人應自民國104年9月起,分180期,利率5%,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7,461元,聲請人固聲請自109年8月起暫緩履行,惟屆期仍未依約繳款,而於111年10月10日經台新銀行通報毀諾,此有協議書(卷第11至13頁)、台新銀行函(卷第72至77頁、第207頁)可參。
惟聲請人於毀諾時係原於鳴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鳴謙公司)任職,收入23,000元,嗣於111年10月27日轉至磐融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磐融公司)任職,111年10月收入為3,802元,另有於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下稱婦全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下稱新知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天晴女性願景協會(下稱天晴協會)兼職,收入各為3,000元、2,000元、2,000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25至126頁)、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39頁)、磐融公司薪資單(卷第237至238頁)、婦全會函(卷第204頁)、新知協會函(卷第205頁)、天晴協會函(卷第206頁)足稽。
是聲請人於毀諾時之收入33,802元(計算式:23,000+3,802+3,000+2,000×2=33,802),扣除以11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303元計算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需償還民間債權人楊沛綺、謝淡泰借款各13,514元、9,976元後,顯不足以負擔每月7,461元之協商還款金額,堪認聲請人之收入無法持續支應前揭生活開支及協商款項,而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條件有所困難。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05,486元、207,223元,名下原有2019年出廠車輛1部,惟於110年12月23日以35萬元售予和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稱售車款全數用於償還向楊沛綺之借款),另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99,641元,至國泰人壽、台灣人壽部分,均非保戶;
又聲請人罹憂鬱症、泛焦慮症,109年9月至110年2月1日於三鉄企業有限公司、三鉄車輛有限公司任職(聲請人稱二公司係同一雇主),收入共120,050元,110年2月17至18日於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順公司)任職,收入5,281元,110年3月15日至5月31日於美忠復健科診所任職,收入共82,884元,110年5月31日至10月31日於宸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宸利公司)任職,收入共135,868元,110年11月1日至111年1月1日於岱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收入共99,330元,111年1月24日至3月29日於華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華緯公司)任職,收入共60,816元,111年4月6日至8日於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登公司)任職,收入4,000元,111年4月18日至6月30日於上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上泰公司)任職,收入共66,125元,111年7月4日至8月20日於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博公司)任職,收入共47,902元,111年8月15日至9月23日於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鋼皇公司)任職,收入共39,481元,111年9月至10月間於鳴謙公司任職,收入約23,000元,111年10月24日至26日於銨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銨倢公司)上3日公安課程,未領薪資,111年10月27日起於磐融公司任職,111年10月實領收入為3,802元,111年11月至112年2月平均每月收入約25,405元【計算式:(24,780+24,858+25,991+25,991)÷4=25,405,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另有兼職協助高雄市慈智精舍協進會(下稱慈智協進會)會計帳務,110年收入共13,000元,111年1月至6月收入共6,000元,111年1月起協助婦全會會計帳務,每月收入3,000元,每年領取年終獎金4,500元、代辦費3,000元,並自111.1起協助天晴協會、新知協會會計帳務,每月收入各為2,000元,每年加給獎金各3,000元,代辦費各2,000元,前於109年5月26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136,223元,110年6月28日領取行政院紓困補助10,000元,未領取補助或其他給付,另因長女於110年12月11日結婚受有聘金13萬元,聲請人稱已於同年月14日用於償還向楊沛綺之借款等情,有109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9至3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233頁)、債權人清冊(卷第7頁)、戶籍謄本(卷第17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25至126頁)、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39頁)、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2頁)、健保投保紀錄(卷第127至12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34至13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5至17頁)、信用報告(卷第18至2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62至6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6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64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65頁)、汽車買賣合約書(卷第168頁)、存款回條(卷第109至110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100至108頁、第137至165頁)、存入款項說明(卷第230至232頁)、寶順公司陳報狀(卷第82頁)、美忠復健科診所陳報狀(卷第66頁)、宸利公司陳報狀(卷第83至84頁)、華緯公司陳報狀(卷第69至70頁)、卡登公司陳報狀(卷第78至81頁)、上泰公司陳報狀(卷第201頁、第221至222頁)、華博公司陳報狀(卷第203頁)、鋼皇公司陳報狀(卷第202頁)、銨倢公司陳報狀(卷第247至248頁)、慈智協進會函(卷第71頁)、婦全會函(卷第204頁)、新知協會函(卷第205頁)、天晴協會函(卷第206頁)、磐融公司薪資單(卷第237至238頁)、收入明細表(卷第227至229頁)、誼安診所診斷證明書(卷第167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210至212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208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209頁)等附卷可參。
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磐融公司111年11月至112年2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其於婦全會、新知協會、天晴協會之每月兼職收入,共計33,864元【計算式:25,405+3,000+(4,500+3,000)÷12+2,000+(3,000+2,000)÷12+2,000+(3,000+2,000)÷12=33,864】
,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6,00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3,000元,卷第233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卷第129至133頁)、存簿(卷第254至262頁)為憑。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6,0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33,86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6,000元後,尚餘17,864元。
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606,772元(卷第7頁債權人清冊),扣除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6年【計算式:(3,606,772-99,641)÷17,864÷12≒16】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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