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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蔡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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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吳龍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耀輝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
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53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1年10月18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無訛。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32,530元、81,101元,有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4,827元,臺銀人壽保單解約金59,831元(已扣除保單借款);
聲請人自陳自109年8月至110年3月任職於ㄛ8馬商務KTV(下稱ㄛ8馬KTV),擔任服務人員,平均每月薪資30,000元;
110年9月15日至12月19日任職於星旺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星旺公司),擔任作業員,平均每月薪資40,000元;
111年2月7日至7月29日任職於富景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富景公司),擔任吊車助手,平均每月薪資32,000元;
111年8月任職於長陽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長陽公司),擔任助手,每月薪資33,300元;
111年9月19日起迄今任職於紅樓夢男模會所(下稱紅樓夢會所),擔任少爺,平均每月薪資30,000元;
據星旺公司陳報110年10月至111年1月薪資各為20,390元、37,993元、38,783元、32,325元;
據富景公司陳報111年2月10日至3月9日薪資共36,200元;
未領有補助或給付等情(租金補助申請中),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3至1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40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41頁)、戶籍謄本(清卷第4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6頁正背面,清卷第4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調卷第19至2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7至9頁)、信用報告(調卷第10至12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23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清卷第22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2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26頁)、存簿暨帳戶交易明細表(清卷第49至60頁)、健保投保單位紀錄表(調卷第17至18頁)、星旺公司回覆暨薪資單(清卷第27至31頁)、紅樓夢會所回覆(清卷第37頁)、富景公司函(清卷第35頁)、狀元地養生會館回覆(清卷第24頁)、聲請人陳報狀(清卷第39、48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32至33頁)、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34頁);
本院依職權就聲請人之薪資資料函詢ㄛ8馬KTV、長陽公司均未獲回覆(參清卷第66-2、16頁送達證書);
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111年度平均每月收入31,469元【計算式:(32,325+32,000×6+33,300+30,000×4)÷12=31,469】,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屬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000元(有房屋租金6,000元,清卷第40頁),並提出租賃契約、轉帳明細(清卷第44至46、58至60頁)為證。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
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31,469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303元後,尚餘14,166元。
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6,977,056元(調卷第40、58、42、49、65、44、41、46、53 頁,包括:台新銀行、日盛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聯邦銀行、遠東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扣除聲請人中國人壽、臺銀人壽保單解約金合計64,658元(計算式:4,827+59,831=64,658)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41年【計算式:(6,977,056-64,658)÷14,166÷12=41】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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