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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9號
抗 告 人 旺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即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陳駿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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