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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彭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03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評議意見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三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之評議結論(含評議簿之內容)、評議意見(含評議簿之內容),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03號事件之評議意見。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AV000-H108116、AV000-H108117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708號第一審(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審理中。
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及111年2月8日開庭之法庭全程錄音內容,經本院於111年7月28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駁回聲請,依法不得抗告而確定。
揆諸前揭說明,前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既經確定,案件之當事人即聲請人應可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是聲請人聲請閱覽111年度聲字第103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之評議結論(含評議簿之內容)、評議意見(含評議簿之內容),並無不可,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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