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聲,131,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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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甲○○(民國110年12月30日歿)生前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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