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聲,145,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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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陳卉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73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核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73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拍賣取得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73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同段 80-35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94/10000)及坐落上開80-29地號土地上同段8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該訴訟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系爭房地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927號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前開案件於105年5月2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以其為利害關係人之身份,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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